【颁布单位】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2013-12-27
【生效时间】 2014-04-01
【时效性】 有效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13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12月27日
上海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条例
(2013年12月27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地下空间资源的合理利用,适应城市现代化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地下与地上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地下空间开发的综合协调职责,负责规划和用地管理。
市和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的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
市和区、县民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民防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地下空间开发兼顾民防需要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的权籍管理和交易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开展地下空间调查,调查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市和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民防、房屋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分工,履行对地下空间开发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二章 地下空间规划
第八条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
本市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利用。地下空间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市政基础设施、民防工程、应急防灾设施,并兼顾城市运行最优化的需要。
第九条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本市地下空间总体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地下空间开发战略、总体布局、重点建设范围、竖向分层划分、不同层次的宜建项目、同一层次不同建设项目的优先顺序、开发步骤、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