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 河北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令[2013]第13号
【颁布时间】2013-12-23
【生效时间】 2014-02-01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3日
河北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三章无障碍信息交流
第四章无障碍社区服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创造和优化无障碍环境,保障残疾人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国务院《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区服务所进行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的意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第五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意见、建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和答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单位,加强对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宣传,增强全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建设意识,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无障碍环境建设提供捐助及志愿服务,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第二章无障碍设施建设
第七条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和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第八条无障碍设施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投入使用。
新建的无障碍设施应当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相衔接。
无障碍设施工程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对城镇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
第十条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的无障碍设施。
对应当设置无障碍设施但未作相应设计的建设工程,有关单位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进行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规程对无障碍设施的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无障碍设施应当符合安全、适用和便利的基本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