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设置杀灭病媒生物的器具,定期投放药物。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行政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食堂应当距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食堂应当设置隔油池,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操作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生熟食物应当进行隔离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现场食物中毒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饮用水设施,保障饮用水供应。施工现场设置吸烟区的,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区域内。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房屋建筑内应当每两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
第三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立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信用评价制度,并纳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违反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指定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职责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的,处以1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文明施工检查并作书面记录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施工告示牌、公示牌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规定,设置临时通道不符合要求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设置门卫值班室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围挡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硬化处理、设置通道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泥浆沉淀池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堆放建筑材料或者废弃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九)违反第十八条规定,设置的脚手架、安全网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违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止扬尘措施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一)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未采取有效的遮蔽措施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施工现场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使用污染严重的燃料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农药、化肥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办公、生活用房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四)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食堂或者制定现场食物中毒应急预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十五)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在施工现场设置饮用水设施、设置吸烟区不符合规定或者未按照规定设置厕所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第八条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文明施工监理职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设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建设、城市绿化、房产、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属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萧山区、余杭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职权的,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6月2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113号令发布,并根据2010年11月5日杭州市人民政府第262号令发布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的《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