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部门规章 >>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时间:2007-07-26  来源:互联网  作者:佚名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颁布者: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2002-07-29

实施日期:2002-10-01

实效性:有效

 

    第一条为保护古生物化石,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古生物化石,是指地质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物、植物等遗体化石或者遗迹化石。

    第三条国土资源部主管全国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生物化石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在保护古生物化石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国家对下列古生物化石和古生物化石产地实行重点保护:

    (一)已经命名的古生物化石种属的模式标本;

    (二)保存完整或者较完整的稀有的古脊椎动物化石;

    (三)国内稀有或者在生物进化及分类中具有特殊意义的化石;

    (四)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名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等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的,应当保护现场,并及时告知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遇有重要发现,发现地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

    第七条国土资源部组织编制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

    第八条对大型的或者集中赋存的重要古生物化石产地,应当依据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和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

    古生物化石保护区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自然保护区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为了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普及的需要,在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内采掘古生物化石的,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采掘古生物化石或者在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区外采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组织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评审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第十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采掘古生物化石的,应当拟订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并将方案提交古生物化石专家进行评审。

    古生物化石采掘方案应当包括采掘单位的基本情况、采掘目的、时间、地点、范围、数量和方式等。

    第十一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必须按照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的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并在采掘活动结束后30日内,将采掘获得的全部古生物化石清单报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备案。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不得将采掘获得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采掘获得的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应当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馆藏机构保存;确有需要的,可以由有关科研机构或者高等院校保存。

    第十三条保存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必须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具备确保化石安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害等防护设施和技术条件。

    第十四条采掘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对古生物化石的采掘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照本办法规定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有权制止。

    第十五条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在采掘工作中应当注意保护环境。对造成破坏的土地,按照“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利用的状态。

    第十六条因科学研究、教学、科普展览等,需将古生物化石运送出境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对临时入境、复带出境的古生物化石的查验、复验,由国土资源部指定的机构负责;查验、复验相符的,由国土资源部发放出境证明。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古生物化石专家评审擅自采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采掘方案进行采掘活动的;

    (三)未将采掘报告提交备案的;

    (四)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单或者提交虚假清单的;

    (五)将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于经营活动的;

    (六)故意损毁、破坏重点保护的古生物化石、产地以及采掘现场的。

    第十八条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古生物化石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2101起施行。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的资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绿色建材评价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2016-06-01]
· 《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会员管理办法》 [2016-05-30]
· 关于发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10-29]
· 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 [2015-09-17]
·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5-06-03]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