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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

时间:2009-04-13  来源:重庆市规划局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一九九五年六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开发区的规划管理,促进开发区的土地合理利用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开发区是指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旅游假区等实行国家特定优惠政策的各类开发区。

开发区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开发区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开发区的立项和选址工作必须有开发区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开发区报请批准时,应当附有所在城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开发区必须依法编制开发区规划。

开发区规划必须依据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开发区规划可以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阶段和开发区详细规划阶段进行编制。

第六条编制开发区规划的单位应当具备城市规划设计资格。

编制开发区规划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城市规划和城市勘测的技术规范。

第七条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开发区总体规划经批准后应当报送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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