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部门规章 >>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时间:2009-09-07  来源: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三)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和检举、控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行为有功的。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和土地转让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并追究违法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内容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前,对其建设申请不得予以审批。

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或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许可证自行失效,占用或者转让的土地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工程造价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应补办手续,完成应缴的税费。罚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司证进行建设的;

(二)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买卖、转让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四)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违反规划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违法建设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后擅自延长使用期限的,临时建设工程未按规定自行拆除的,出租、转让、买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砂石、取土、弃土、堆放废渣垃圾或者填挖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市容、市貌,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上述活动,限期处理,恢复原有地形、地貌,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当事人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在复议和起诉期间当事人必须执行停建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拒绝、阻碍城市观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掏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页 页码:[<< 1 ...4 5 6 7 8 >>] 下一页 共8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的资料
· 山东将建"一张图"信息平台 卫星实时监测城市规划 [2016-06-16]
· 打破“村村点火” 推动城市规划高度集约 [2016-06-16]
· 李群:高标准、精细化搞好城市规划建设管理 [2016-06-13]
· 2015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6-05-31]
· 徐振强:智慧城市生命力在于与城市规划、生态文明协同创新 [2016-05-30]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