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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

时间:2009-10-16  来源:博兴建设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六条 乘客携带物品的重量、体积及免费、收费办法,按照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坐车、船。

第八条 乘客对所携带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并不得妨碍其他乘客。

第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单位依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乘客给予补票或者数倍补票处理。

(一)无票乘坐的;

(二)越站乘坐的;

(三)使用废票或者过期月票乘坐的。

第十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可依据当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一)拒绝乘运人员验票的;

(二)使用伪造票、他人月票或者私换月票照片的。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城市公共交通设备、设施损坏或者乘客、乘运人员同财物损失、人身伤害的,由经营城市公共交通车、船的单位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乘客对乘运人员违反工作职责和违法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提出控告。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公安部1984年公布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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