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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时间:2009-10-27  来源:博兴建设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八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

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

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十一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

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

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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