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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9-11-02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三条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竣工后必须实行按照用热量收取热费,否则工程不予验收。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十一五”1.5亿平方米改造计划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工程。

第二章验收依据

第五条验收工作的主要依据: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8]95号)、《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办法》(建城[2008]106号);

(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建科[2008]126号)。

(三)财政部《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957号);

(四)经城市建设(供热)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改造规划、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及经城市建设(供热)等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文件。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六条验收内容包括:

(一)供热计量改造工程完成情况;

(二)改造工程资料(包括:项目计划、设计施工方案以及热计量装置、温控装置等产品说明书、合同等文件资料);

(三)技术方案和节能效益评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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