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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

时间:2009-11-05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颁布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8/10/7

实施日期:2008/10/7

实效性:有效

建标[2008]18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解放军总后基建部,各有关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修订了《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尚未报批的工程建设标准,均执行新的《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原《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通知》(建标[1996]626号)中的附件一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八年十月七日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编制工作的管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要求,确保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质量,有利于正确理解和使用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统称为标准)的编写。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编写应做到格式规范,逻辑严谨,结构清晰,用词简明,规定明确。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并应同时出版,配套使用。

第五条 标准的正式文本应由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机构出版。标准局部修订内容和强制性条文的正式文本,可在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

第二章 标准构成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标准应由前引部分、正文部分和补充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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