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和评审
第八条 土地科技成果范围: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成果;
(二)为解决土地管理事业某一科技难题而取得的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 包括在重大科技项目研究进行中取得的有新颖性、先进性和独立应用价值的阶段性成果;
(三)对土地管理自身规律认识的基础研究成果;
(四)土地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
(五)土地科技著作,主要指分开出版发行的杰出土地科技专著、 优秀土地科技教材、优秀土地科普图书。
第九条 鉴定和评审由国家土地局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主持。
第十条 组织鉴定或评审单位和主持鉴定或评审单位可以根据土地科技成果的特点选择下列鉴定或评审形式。
(一)检测:指由专门的技术专家组或检测机构通过检验、 测试性能指标等方式,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价。
(二)会议:指由同行专家7至11人组成评委会通过讨论、 答辩等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三)函审:同行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 对科技成果作出评价。
第十一条 土地科技成果的综合评价,采用下列指标:
(一)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的作用和影响;
(二)观点、方法和理论的创新性;
(三)研究难度和复杂程度;
(四)科学价值和意义;
(五)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第四章 科技成果推广
第十二条 土地科技成果推广, 是指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于土地管理工作实际中,使之转化为现实的生产力, 推动并提高土地管理工作效率和决策科学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