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土地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重点项目或有普及指导性的科研成果由国家土地管理局负责管理, 地方项目或区域性科研成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负责。
第十四条 推广计划的编审程序,采取“一上两下”的办法。 即首先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司室,于年度开始前, 提出国家级重点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的初步方案,经局审定后,下达各有关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下达的初步方案, 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制推广计划,并纳入土地管理年度工作计划。 国家重点推广项目由国家土地局审批,地方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局审批,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 列为国家级重点推广的项目, 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安排专项资金,地方的推广项目,由各地在资金上给 予切实保证。
第五章 科技成果奖励
第十六条 科技成果分类及奖励范围。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分A类(研究奖)和B类(推广类)。 土地科技进步奖A类奖励范围:
(一)土地科学的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二)土地政策、法规等软科学研究成果;
(三)土地管理应用技术成果;
(四)土地管理技术标准、规程成果;
(五)土地科技专著、土地科技教材成果。 土地科技进步奖B类奖励范围:
(一)推广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取得重大效益的成果;
(二)土地生产资料图书等;
(三)土地管理实践中,工作量大,技术性强,覆盖面广的成果。
第十七条 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科学技术水平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二)申报项目应是获得省级土地管理部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
(含二等奖)的优秀项目;
(三)申报项目无重复报奖内容,无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