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重大项目申报奖励时应包括子项目,子项目原则上不单独报奖;
(五)凡属科技著作项目,科技专著、 科普图书须公开发行两年以上,科技教材须为多所学校选用。
第十八条 奖励标准 国家土地局科技进步奖分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
(一)奖励标准 一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国际先进水平; 技术难度很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重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非常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重大。 二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达到同类项目的国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很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较大,成果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较大。 三等奖: A类,成果的科学技术水平在同灰项目中属国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较大,推动土地科技进步作用较大。 B类,对土地管理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影响大,成果有明显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二)奖励等级 荣誉 奖金(元) 一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10000 二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5000 三等奖 奖状、个人证书 3000
(三)奖金来源: 国家土地管理局按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 三等奖1000元支付,不足部分由地方解决。
第十九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有关院校与科研院、所及国家土地管理局直属单位为土地科技奖励的申报部门。申报部门继往开来组织本地区(单位)成果的评审,并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的成果报送国家土地管理局。
(二)审批程序 1.形式审查:由国家土地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条件、鉴定办法、有关证明等进行审核。凡形式审查不合格者,不得进入当年评奖。 2.初审:形式审查合格项目进入初审。 初审由局科技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 3. 终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初审结果进行全面审核,最终确定获奖项目。
第二十条 主要完成人和单位
(一)主要完成人 科技进步奖奖励的对象是对项目的完成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人员。主要完成人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设计项目的总体方案; 2.对项目的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作出重要贡献; 3.对项目的开发、推广有重大贡献。 一、二、三等奖主要完成人限额数分别为15人、10人、5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 主要完成单位是指项目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单位。主要完成单位的限额数为一等奖10个,二等奖7个,三等奖5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