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11、严格实施《城乡规划法》,完善配套法规制度。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对本地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具体条件、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审批、实施的监督检查,抓紧制定出台《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分办法》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审批办法》;按照国家关于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完善《城乡规划法》相关配套法规制度,积极开展有关城乡规划许可的重点内容、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制度、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分类及处分量化标准等问题的研究。
12、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划拨、出让、转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以及同一建设项目(含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对建设用地容积率等强制性指标的管理情况。
13、监督检查重点治理调整容积率指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情况。逐一清理检查涉及提高容积率,以及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城市水源和河湖水系用地、绿化用地、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用地、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住宅用地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依法处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中,未履行法定公开程序,擅自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以及土地价款和配套规费流失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
14、加强工程建设质量过程监管。创新工程质量监管机制,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明确监督机构的职责和定位,改进监督方式方法,强化监督巡查和抽查,强化“市场”与“现场”的监管联动,提高监管效能。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定期进行检查,同时不定期开展专项督查,督促各地认真开展在建工程质量隐患排查,切实消除质量隐患,确保工程质量。
15、完善劳务分包制度。积极发展和规范劳务企业,建筑劳务作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劳务企业雇用农民工要“先培训、后上岗”,要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务合同,禁止非法人组织承揽劳务作业。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和基本技能,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对于使用非劳务企业形式从事劳务作业的总承包企业,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其用工行为的监管,检查其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16、规范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行为。监理企业要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体系,选派有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保证专业配套、人员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认真履行职责。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企业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严禁转让监理业务。
17、严格合同管理,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合同的管理,建立健全合同订立和履约监管机制,动态掌握合同履约情况,强化对合同备案特别是重大变更备案的管理,防范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依法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处罚力度,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8、完善质量法规制度,落实工程质量各方主体责任。推进修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立和完善质量保险、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竣工验收、质量保修等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要严格落实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企业等主体质量责任要求。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工程质量责任约束机制,完善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严厉查处各方主体在质量工作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19、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制度。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积极防范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对于不履行职责、不落实责任,导致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五)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信用体系建设
20、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全国统一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形成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统一的信用法规体系和统一的信用奖惩机制。要进一步做好企业和个人市场行为信息的采集、管理、发布和报送工作,研究建立企业、个人信用信息和项目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快制定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推动社会信用评价队伍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六)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21、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贯穿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项治理的全过程,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尤其是要对涉及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政府投资项目在规划审批、工程建设实施等环节存在的腐败问题进行重点检查。加强与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和协调配合,建立情况通报、线索移送、案件协查和信息共享机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坚决遏制工程建设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三、组织机构
(一)成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部长仇保兴同志、副部长郭允冲同志、驻部纪检组组长龙新南同志担任,成员为建筑市场监管司、驻部纪检组监察局、城乡规划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标准定额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稽查办公室等单位的负责人。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驻部纪检组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