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环境保护部
颁布日期:2008/9/27
实施日期:2008/9/27
实效性:有效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92号
关于印发《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加强生态脆弱区保护是控制生态退化、恢复生态系统功能、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落实《全国生态功能区划》的具体措施,也是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有效途径。依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有关精神,我部编制了《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环保 生态 规划 通知
附件:
全国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纲要
环境保护部
二○○八年九月
前 言
我国是世界上生态脆弱区分布面积最大、脆弱生态类型最多、 生态脆弱性表现最明显的国家之一。我国生态脆弱区大多位于生态 过渡区和植被交错区,处于农牧、林牧、农林等复合交错带,是我国目前生态问题突出、经济相对落后和人民生活贫困区。同时,也是我国环境监管的薄弱地区。加强生态脆弱区保护,增强生态环境监管力度,促进生态脆弱区经济发展,有利于维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脆弱区的保护。温家宝总理多次强调,我国许多地方生态脆弱,环境承载力很低;保护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就是保护中华民族发展的根基。《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指出在生态脆弱地区要实行限制开发。为此,“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部将通过实施“三区推进”(即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的生态保护战略,为改善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提供政策保障。本纲要明确了生态脆弱区的地理分布、现状特征及其生态保护的指导思想、原则和任务,为恢复和重建生态脆弱区生态环境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