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造成污染源普查档案丢失、损毁,或不按规定归档、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者,或泄露污染源普查档案秘密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污染源普查档案保管期限表
附:
污染源普查档案保管期限表
1、党政机关有关污染源普查工作的通知、意见及批复 永久
2、党政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批示 永久
3、污染源普查工作会议
会议报告、讲话、总结、决议、纪要 永久
会议典型材料、发言材料、交流材料 30年
4、污染源普查办法、意见、工作方案、工作细则、技术规定、标准等 永久
5、污染源普查机构形成的请示、批复、通知、报告等业务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6、污染源普查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工作人员名册 永久
7、污染源普查培训文件材料 10年
8、污染源普查工作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文件材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30年
9、污染源普查先进集体和先进人员名单 永久
10、污染源普查登记表样表及填表说明 永久
11、污染源普查原始登记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10年
12、污染源普查汇总表及相应的电子数据 永久
13、污染源普查监测数据表册、记录污染源普查数据的
文件材料 永久
14、污染源普查分析报告、资料汇编 30年
15、污染源普查公报 永久
16、污染源普查宣传材料、宣传画 10年
17、污染源普查工作照片、录音录像资料
重要的 永久
一般的 10年
18、污染源普查工作证书、标志、奖牌等 10年
19、污染源普查机构印章 30年
20、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其它重要相关材料 10年
表中未列入的相关文件材料,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规定执行,污染源普查机构的财务会计文件材料依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