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部门规章 >>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1-19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

(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程序

(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

1.自检

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2.预检

县级自检合格,经市(地)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复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预检申请。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成立预检组,对内外业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形成预检报告。

3.验收

经省级预检合格的成果,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根据预检报告对调查成果进行补充和完善后,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组对成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4.核查确认

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分批向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核查确认申请,由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成果进行核查和确认,形成核查确认意见。

(二)汇总成果检查验收程序

市(地)级和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对本级汇总成果进行自检,形成自检报告,上一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对汇总成果进行验收。

申请市(地)级汇总成果验收的,县级调查成果必须全部通过验收和核查确认。申请省级汇总成果验收的,所有市(地)级汇总成果必须全部通过验收。

第六条 检查验收的要求和职责

检查验收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包括质量问题、问题处理以及质量评价等的记录。记录必须及时、认真、规范。

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为检查验收主体,办公室主任为检查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检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 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与资料

(一)县级调查成果和资料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

 
上一页 页码:[<< 1 2 3 4 5 6 7 ...20 >>] 下一页 共20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关于印发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的资料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2013-12-10]
·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 [2013-11-26]
· 国内首家生活垃圾转运站示范工程成功验收 [2012-09-17]
· 提高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水平 [2010-09-14]
· 湖北宜昌最大垃圾发电项目验收 25日试运行 [2012-05-23]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