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十)《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籍]字第26号)
(十一)《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数据汇交办法》(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十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布的其他技术文件
第五条 检查验收的程序
(一)县级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程序
1.自检
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调查承担单位及相关部门,对调查成果进行全面自检,并形成自检报告。
2.预检
县级自检合格,经市(地)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复查合格后,以书面形式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预检申请。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成立预检组,对内外业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形成预检报告。
3.验收
经省级预检合格的成果,县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根据预检报告对调查成果进行补充和完善后,以书面形式逐级向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成立验收组对成果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4.核查确认
经省级验收合格的县级调查成果,由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分批向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提出核查确认申请,由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组织人员对成果进行核查和确认,形成核查确认意见。
(二)汇总成果检查验收程序
市(地)级和省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对本级汇总成果进行自检,形成自检报告,上一级土地调查办公室对汇总成果进行验收。
申请市(地)级汇总成果验收的,县级调查成果必须全部通过验收和核查确认。申请省级汇总成果验收的,所有市(地)级汇总成果必须全部通过验收。
第六条 检查验收的要求和职责
检查验收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包括质量问题、问题处理以及质量评价等的记录。记录必须及时、认真、规范。
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为检查验收主体,办公室主任为检查验收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检查验收工作。
第七条 提交检查验收的成果与资料
(一)县级调查成果和资料
1.外业调查成果
(1)原始调查图件及《农村土地调查记录手簿》。
(2)地籍平面控制测量、地籍测量原始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