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国土资源部
颁布日期:2007/11/30
实施日期:2007/11/30
实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局):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经国土资源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doc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保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质量,全面完成调查任务,统一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检查验收的程序、内容、方法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土地调查成果、市(地)级汇总成果和省级汇总成果的检查验收工作。成果的自检、抽查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检查验收的制度
对县级调查成果实行自检、预检、验收、核查确认的检查验收制度。检查验收工作分别由各级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县级负责自检,市(地)级负责复查,省级负责预检和验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土地调查办公室”)负责核查确认。
市(地)级、省级汇总成果,实行自检和上级验收的检查验收制度。
第四条 检查验收的依据
(一)《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
(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实施方案》(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
(四)《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TD/T 1016-2007)
(五)《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六)《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底图生产技术规定》(国务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