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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1-28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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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8/5/6

实施日期:2008/5/6

实效性:有效

建住房[2008]8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重要情况,请及时告我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登记簿管理,保障房屋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房屋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是房屋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制作和管理的,用于记载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登记事项的特定簿册。

第三条登记簿可以采用电子介质,也可以采用纸介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电子介质的登记簿。

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能够转化为唯一、确定的纸介质形式;采用纸介质的,应采用活页等方便增页和编订的方式编制,注明目录和页码。

第四条登记簿有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通过增加新的页面、界面和内容体现,不得直接在原内容上删改。

第五条房屋登记簿应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应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应重新编号。

第六条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应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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