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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管理办法

时间:2010-04-07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七条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以及指使他人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增设、修复、恢复界桩的,按照《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因过失造成界桩损坏的,过失人应当及时报告界桩所在地任何一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的行政区域界线界桩的管理和维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行政区域界线依法变更后,原行政区域界线上的界桩即行废止,由有关各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销毁。在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上设立新界桩,应当按照勘界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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