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中,必须严格遵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对同一建设项目,在给出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竣工规划核实过程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给定的容积率指标均应符合法定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并将各环节的审批结果公示,直至该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与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相符合。
三、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调整程序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中容积率指标如果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其他规划的规定,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其他规划的须先行调整涉及到的其他规划。所有涉及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的有关内容必须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确需变更规划条件确定的容积率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的理由;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调专家,并组织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组织听证;
(四)经专家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法提出容积率调整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并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六)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等手续。
涉及容积率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均应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馆)移交备查。
四、严格核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核实完工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行政许可要求。核实中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总建筑面积是否超出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建设工程竣工时所建的建筑面积超过规划许可允许建设的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依法及时对违法建设进行处罚,拆除违法建设部分、没收违法收入,并对违法建设部分处以工程造价10%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