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颁布日期:2008-12-13
实效性:有效
建规[2008]22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监察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的管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有关规定,现就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强化容积率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在城乡发展建设中,城市和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和责任。容积率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指标之一,既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必须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进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时必须严格控制的关键指标。近年来,一些地方城乡规划管理不规范、监管不到位,在城乡规划的行政审批中,对容积率的调整搞“暗箱操作”,涉及容积率管理的腐败案件时有发生,对城乡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强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切实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于规范新时期城乡规划工作,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推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和紧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容积率指标的规划管理
《城乡规划法》中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规模小的镇、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可直接根据相关规划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容积率作为规划设计条件中重要的开发强度指标,必须经法定程序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确定,并在规划实施管理中严格遵守,不得突破经法定程序批准的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