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原则上与城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年限一致。其中当前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期限到2005年。
城市人民政府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以制定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确定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
(二)依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和发展规模,确定城市近期发展区域。对规划年限内的城市建设用地总量、空间分布和实施时序等进行具体安排,并制定控制和引导城市发展的规定。
(三)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对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八条近期建设规划必须具备的指导性内容包括:
(一)根据城市建设近期重点,提出机场、铁路、港口、高速公路等对外交通设施,城市主干道、轨道交通、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变电站、垃圾处理厂以及相应的管网等市政公用设施的选址、规模和实施时序的意见。
(二)根据城市近期建设重点,提出文化、教育、体育等重要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和实施时序。
(三)提出城市河湖水系、城市绿化、城市广场等的治理和建设意见。
(四)提出近期城市环境综合治理措施。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决定增加近期建设规划中的指导性内容。
第九条近期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以及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第十条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报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批准近期建设规划前,必须征求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
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其中国务院审批总体规划的城市,报建设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