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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

时间:2010-05-07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一定的传媒和固定的展示方式,将批准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近期建设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城市人民政府调整近期建设规划,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调整后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重新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规划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查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必须符合近期建设规划。

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行政检查制度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近期建设规划实施的监管,保证规划的实施。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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