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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暂行办法

时间:2010-05-10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第二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的组织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具体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十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查:

(一)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向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二)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先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应当提请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三)依据对规划纲要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并按程序报批.

第十一条 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当具备县域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方面的历史,现状和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提供.

第十二条 在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中,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专家的意见,并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征求包括村民代表在内的社会公众的意见.对于有关意见的采纳结果,应当作为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附件.

第十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经批准后,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调整,应当向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

第三章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主要任务是: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的要求;引导和调控县域村镇的合理发展与空间布局;指导村镇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

第十六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突出以下重点:

(一)确定县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

(二)研究县域产业发展与布局,明确产业结构,发展方向和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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