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制定重点城镇与重点区域的发展策略.
提出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区及中心镇区的发展定位和规模,以及城镇密集地区协调发展的规划原则.
(七)确定村庄布局基本原则和分类管理策略.
明确重点建设的中心村,制定中心村建设标准,提出村庄整治与建设的分类管理策略.
(八)统筹配置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制定专项规划.
提出分级配置各类设施的原则,确定各级居民点配置设施的类型和标准;因地制宜地提出各类设施的共建,共享方案,避免重复建设.
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教科文卫,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规划.
(九)制定近期发展规划,确定分阶段实施规划的目标及重点.
依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合理确定5年内发展目标,重点发展的区域和空间布局,确定城乡居民点的人口规模及总体建设用地规模,提出近期内重要基础设施,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资源利用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及其它设施的建设时序和选址等.
(十)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应与土地利用规划相衔接,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总量与主要建设用地类别的规模,并编制县域现状和规划用地汇总表.
第二十四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县域内按空间管制分区确定的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及其限制措施;
(二)各镇区建设用地规模,中心村建设用地标准;
(三)县域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以及农村基础设施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
(四)村镇历史文化保护的重点内容;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六)县域防灾减灾工程,包括:村镇消防,防洪和抗震标准,地质等自然灾害防护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研究报告.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图件至少应当包括(除重点地区规划图外,图纸比例一般为1:5万至1:10万):
(一)县域综合现状分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