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推广清洁能源。积极推广沼气、风能、小水电、太阳能、地热能及其他清洁能源,解决农村能源需求,减少对自然生态系统的破坏。
(二)保护和恢复生态功能遵循先急后缓、突出重点,保护优先、积极治理,因地制宜、因害设防的原则,结合已实施或规划实施的生态治理工程,加大区域自然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力度,恢复和维护区域生态功能。
1、提高水源涵养能力。在水源涵养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结合已有的生态保护和建设重大工程,加强森林、草地和湿地的管护和恢复,严格监管矿产、水资源开发,严肃查处毁林、毁草、破坏湿地等行为,合理开发水电,提高区域水源涵养生态功能。
2、恢复水土保持功能。在水土保持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实施水土流失的预防监督和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营造水土保持林,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和陡坡地开垦,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增强区域水土保持能力。
3、增强防风固沙功能。在防风固沙生态功能保护区内,积极实施防沙治沙等生态治理工程,严禁过度放牧、樵采、开荒,合理利用水资源,保障生态用水,提高区域生态系统防沙固沙的能力。
4、 提高调洪蓄洪能力。在洪水调蓄生态功能保护区内,严禁围垦湖泊、湿地,积极实施退田还湖还湿工程,禁止在蓄滞洪区建设与行洪泄洪无关的工程设施,巩固平垸行洪、退田还湿的成果,增强区内调洪蓄洪能力。
5、增强生物多样性维护能力。在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功能保护区内,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构建生态走廊,防止人为破坏,促进自然生态系统的恢复。对于生境遭受严重破坏的地区,采用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相结合的方式,积极恢复自然生境,建立野生动植物救护中心和繁育基地。禁止滥捕、乱采、乱猎等行为,加强外来入侵物种管理。
6、保护重要海洋生态功能。在海洋生态功能保护区内,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禁止过度捕捞,保护海洋珍稀濒危物种及其栖息地,防治海洋污染,开展海洋生态恢复,维护海洋生态系统的主要生态功能。
(三)强化生态环境监管通过加强法律法规和监管能力建设,提高环境执法能力,避免边建设、边破坏;通过强化监测和科研,提高区内生态环境监测、预报、预警水平,及时准确掌握区内主导生态功能的动态变化情况,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决策依据;通过强化宣传教育,增强区内广大群众对区域生态功能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区域和流域生态安全。
1、强化监督管理能力。健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生态环境监察力度,抓紧制订生态功能保护区法规,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监管协调机制,制定不同类型生态功能保护区管理办法,发布禁止、限制发展的产业名录。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环境执法能力,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2、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开展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制定生态环境质量评价与监测技术规范,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的定期通报制度。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测资料,实现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共享,并建立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管理信息系统,为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