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颁布日期:2007-10-31
实效性:有效
环发〔2007〕165号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加强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是促进我国重要生态功能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是维护我国流域、区域生态安全的具体措施,是有效管理限制开发主体功能区的重要手段。依据国务院《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有关精神,我局编制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纲要
前 言
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调蓄洪水、防风 固沙、维系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内,有选择地划定一定面积予以重点保护和限制开发建设的区域。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保护区域重要生态功能,对于防止和减轻自然灾害,协调流域及区域生态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保障国家和地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是指对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国家和地方共同保护和管理的生态功能保护区。
党中央、国务院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工作十分重视。2000年国务院印发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明确提出,要通过建立生态功能保护区,实施保护措施,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重要生态功能区建设作为推进形成主体功能区,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将保持“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作为我国环境保护的目标之一。
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工作,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和批示。胡锦涛总书记在2004 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加大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建设力度,提高保护质量”。2003 年9 月,曾培炎副总理在听取全国生态环境调查评估汇报时指出:“在目前条件下,要以生态功能保护区抢救性保护为重点”,“根据我国人口多、自然资源短缺的国情,加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大突破和重要举措”,“环保总局应抓紧有关规划和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