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部门规章 >>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时间:2010-07-05  来源:中国城市规划行业信息网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颁布者: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11/10

实施日期:2008/11/10

实效性:有效

 

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政府讨论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市长唐志国

二○○八年十一月十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十一条第(二)项中的“所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原房屋建筑面积的2倍”删除。

增加第二款:拆迁有照(证)住宅房屋的,单层建筑原面积为14平方米至40平方米的,按照不超过被拆迁房屋的2倍安置多层或者高层住宅房屋;原面积2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安置;原面积超过40平方米不足64平方米的,按照80平方米安置;原面积超过64平方米的,按照实际面积加政策增加面积安置。多层建筑按照原面积增加20%确定安置面积,增加20%后安置面积仍不足40平方米的,按照40平方米安置。

增加第三款:拆迁人未按协议约定的标准设计,超出标准部分和因规划设计的原因超出5平方米以内,按标准内的收费标准收取扩建费。

二、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由民政部门确认享受全额低保金的被拆迁人,确有常住户口,且被拆迁房屋系其本人长期居住,面积超过10平方米不足32平方米,并且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经有关单位或者街道、社区证实确无其他住房,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并公示无异议的,由拆迁人一次性安置40平方米的房屋,被拆迁人不承担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由于建筑设计原因,安置房屋面积超过40平方米的,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按照安置房屋的建安工程费计算,安置房屋面积最大不超过45平方米。

 
上一页 页码:[1 2 3 4 5 6 ...7 >>] 下一页 共7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辽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决定 的资料
· 兰州市围绕实现法治政府蓝图扎实推进开局工作 [2016-06-01]
· 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有关规划 [2016-01-08]
· 第十六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嘉宾参观政府管制文献馆 [2015-12-14]
· 城市公用事业政府监管协同创新中心与山东大学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研究机构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2015-12-14]
· 意大利比萨大学客人来浙江财经大学政府管制院参观交流 [2015-12-14]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