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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0-08-09  来源:中山档案信息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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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者 】文化部办公厅

【文件编号】办产发[2010]19号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0-07-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

为规范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工作,现将《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

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消费需求,促进我国文化产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规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园区是指进行文化产业资源开发、文化企业和行业集聚及相关产业链汇聚,对区域文化及相关产业发展起示范、带动作用,发挥园区的经济、社会效益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园区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内容优先、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文化部负责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

第五条 省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省级的文化产业园区的申报、命名、管理和考核,并负责对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指导和监管。

第六条 园区每两年申报、命名一次,每次命名不超过两个。原则上每个省级行政区内园区总量不超过两个。园区每两年考核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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