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报和创建
第五条 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其他类型园区经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向领导小组提出创建申请。办公室受理上报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求见附一。
第六条 园区创建申报条件:
(一)园区建设得到地方人民政府的支持。
(二)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符合商务部相关管理要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建设符合科学技术部相关管理要求。
(三)园区具有一定建设基础,建设中采取了有利于物质减量、循环利用和改善环境质量的措施,具有一定的生态工业雏形。
(四)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度及各项环境保护政策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污染事故;园区内所有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五)园区所在区域已完成或正在计划进行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园区按照ISO14001的要求已建立或正在计划建立环境管理体系。
第七条 经办公室审查同意,园区应组织编制《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建设规划”)和相应的《XX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技术报告》(以下简称“技术报告”)。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参照《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编制指南》编写,见附二。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完成送审稿后,按程序提交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八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审核。
审核分预审核和正式审核两个阶段。
第九条 预审核采用专家打分制,重点审查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是否存在原则性错误和重大问题、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法规、有无重大漏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一般原理、是否有与园区建设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政策保障措施。办公室综合专家意见,决定是否组织专家论证会。未通过预审核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可由园区组织编制单位根据预审意见对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进行调整和完善,调整完成后重新提交办公室。
第十条 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送审稿)通过预审核后,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会对其进行正式论证。专家论证会的论证重点是:园区建设的意义、建设条件是否成熟、建设目标是否明确和合理可行、建设内容是否符合生态工业要求、是否有可行的项目、是否提出有效的保障措施等。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专家论证后,按程序向办公室报送正式的报批稿。未通过论证的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可由园区组织修改,交由办公室按照第八、九、十条的规定,重新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园区建设规划和技术报告通过论证后,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共同批准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