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商务部 科学技术部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保局(厅)、商务主管部门和科技厅(科委、科技局),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创建、管理、命名和验收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组织制订了《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环保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全面和深入开展,规范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开展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依据循环经济理念、工业生态学原理和清洁生产要求而设计创建的新型工业园区。通过园区的创建,可加快实现工业园区的生态化改造,促进我国工业粗放型增长方式的转变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从根本上缓解环境污染的压力。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建园区的申报、验收和管理。
省级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以及大型企业为核心的工业聚集区域创建园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国家环保总局、商务部和科学技术部成立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下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成员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商务部外资司和科学技术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司工作人员组成。领导小组负责园区的审核、命名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负责园区建设的日常工作。各级环保、商务、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分工,负责园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