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全国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
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人民政府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的管理。
第五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步编制,相互反馈与协调。
第六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与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大交通基础设施规划等相衔接。
第七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第八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以建设集约化城市和节约型社会为目标,遵循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社会公平、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贯彻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战略,优化交通模式与土地使用的关系,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考虑城市应急交通建设需要,处理好长远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保障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协调发展。
第九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
第十条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的地域范围,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编制范围相一致。
第十一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调查分析:以调查为依据,评估城市交通现状,分析交通存在的问题,构建交通战略分析模型。
(二)发展战略:根据城市发展目标等,确定交通发展与土地使用的关系,预测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发展趋势与需求,确定综合交通体系发展目标及预期的交通方式结构。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和政策。确定交通资源分配利用的原则,确定各种交通方式的发展要求和目标。
(三)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确定交通系统功能组织的原则和策略。论证客运交通走廊,确定大运量公共客运系统的组成和总体布局。论证货运交通走廊,确定货运通道布局要求。
(四)交通场站:提出各类交通场站设施规划建设原则和要求。论证城市交通与对外交通的衔接关系,确定各类综合交通枢纽的总体规划布局、功能等级、用地规模和配套设施;确定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规划建设指标、布局和用地规模;确定城市物流设施用地、布局和规模。
(五)道路系统:确定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标和建设标准;确定城市主要道路网络布局和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基本形式和建设要求,确定自行车与步行交通系统网络布局和设施规划指标,确定自行车与行人过街的基本形式和总体布局要求;提出公共交通专用道设置原则。
(六)停车系统:论证城市各类停车需求,提出城市不同区位的分区停车政策,确定各类停车设施规划建设基本原则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