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核定本企业的能源消耗定额,下达能耗指标,考核用能单位的能耗指标和节能管理,实施节奖超罚;
(七)定期进行能耗统计分析,按期向铁路上级部门和地方政府报送能源统计报表,公布管内用能单位的能源消耗情况;
(八)组织开展对管内用能单位的能源监察和节能技术监测工作;
(九)组织开展节能信息交流和节能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条铁路实行行业节能监测制度。经计量认证合格和监测职能审定批准的铁路节能监测机构受节能主管部门委托依法进行节能的检验测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铁道部节能工作方针、政策、法律、规定,执行节能监测有关制度、办法、技术规范和标准,完成上级下达的监测任务;
(二)向被监测单位提出监测报告、处理意见和建议,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审定;
(三)加强内部组织机构、人员、制度、仪器设备、工作环境的管理和监测人员技术业务培训、考核;
(四)开展节能监测技术研究、咨询和信息交流,收集、储存、整理监测数据、资料,定期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和建议;
(五)承担节能监测纠纷的技术仲裁;
(六)开展工程项目的节能检验测试、论证和评价,鉴别用能产品节能质量,开拓节能技术市场;
(七)承担节能主管部门和上一级节能监测机构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节能计划管理。铁路应对建设项目经过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的审查,择优选定有利于能源节约的方案,制定节能投资计划。
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每年下达全路能源消耗量控制计划、单位综合能耗指标计划、综合节能量和节能率计划;各企业应制定相应的计划下达到各用能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能源供应管理。
(一)铁路能源供应单位应按国家公布的能源标准和合同法规定,与能源生产经营单位签订能源购买合同,购进能源的质量和数量必须保证,经验收达不到能源质量标准及数量上的短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及时索赔,防止能源采购造成的损失。
(二)根据铁道部《铁路用煤管理办法》,加强煤炭管理,采取措施防止风化、自然、流失等损失;对生产、生活用煤实行定量供应,定额考核,按实核销,不准一次列销。
(三)根据铁道部《内燃机车用油管理办法》,加强内燃机车用油管理,机务段推广内燃机车用油实行微机集中发放。对各种运输车辆、施工机具和主要耗油设备,按单车、单机、单台查定用油量,实行按定额供应和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