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合理使用能源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建立节能工作保证机制,把节能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推行节能科学管理方法和先进节能技术措施,促进节能、降耗、增效。
第二十五条用能单位应执行国家和行业节能的标准,遵守铁路制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对达不到标准或超过能耗限额用能的,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由铁路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二十六条用能单位应加强能源计量管理,健全能源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以及合理用能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用能单位应组织查定主要产品、设备、工艺的能源消耗定额,定期修订,使定额先进合理可行。
第二十八条铁路生产、销售用能产品和使用用能设备的单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停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不得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用能单位应加强耗能设备和供热、供油、供电、供水等设施的管理、检修,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防止能源的浪费。
第三十条铁路运输生产合理用能。在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合理用能和高效的原则,组织铁路运输生产。优化列车运行图,按图定行车;组织直达运输,减少编组作业;在技规范围内,组织满载超重货物运输,减少欠重,提高机车运用效率;实行长交路,减少单机走行、机外停车、对放单机;确保机车检修质量,提高机车热力状态、柴油机燃烧状态和恒功性能,为机车节能创造技术条件。
第三十一条铁路工业生产合理用能。工业企业应重视结构节能,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调整生产结构;采用先进合理的工艺,均衡、稳定组织生产,热工系统应采用合理热源和加热方式,改善传热过程,减少重复加热,创造条件组织热处理、电镀、铸造、锻造、焊接等热加工的专业化生产,提高能源利用率;注重节能型产品的研制和生产,机车制造厂应把降低机车的额定能耗指标,作为科研、设计和生产的重点,不断组织技术攻关,提高机车的能源有效利用率。
第三十二条铁路工程施工合理用能。铁路施工单位应按工程设计组织施工,采用先进施工方法,加强工程施工能耗计量管理,按单位施工产品能耗定额考核用能,降低施工能耗。
第三十三条铁路工程设计合理用能。铁路设计单位应按照合理用能、优化资源和能源配置原则,从建筑、设备、工艺技术等多方面采用先进的节能措施,优选设计方案,为工程项目节能创造基础条件。
第五章节能技术进步
第三十四条铁路鼓励、支持开发利用先进节能技术,重点发展和推广下列节能技术:
(一)根据我国能源资源状况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大力发展电力牵引,合理发展内燃牵引,淘汰蒸汽牵引,改善铁路牵引能源消费结构,提高铁路牵引的能源利用率。
(二)发展适应铁路重载和高速运输的功率因数高、谐波分量少的大功率交流传动电力机车和高效、大功率内燃机车。
(三)发展大型、专用化车辆,提高轴重、减轻自重。
(四)发展重轨、超高强度的淬火钢轨和无缝线路,均衡提高轨道整体承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