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高电力牵引供电功率因数,减少谐波分量和负序电流,发展和推广功率因数补偿技术。
(六)推广机车节油、节电、节煤的综合节能技术。
(七)推广电动机、风机、泵类设备和系统的经济运行技术、电机调速技术、电力电子技术,提高电能利用率。
(八)推广清洁煤技术,采用综合节能技术改造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提高设备的热效率,根据经济合理性推广热电联产,提高热能利用率。
(九)推广采用高效节能光源、灯具及其控制技术,提高照明质量,节约照明用电。
(十)按照因地制宜、多能互补、综合利用、讲求效益的方针,大力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沼气、地热等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
(十一)回收利用余热余能资源和水资源。
(十二)推广国家公布的先进通用耗能设备和节能技术,限制或者淘汰国家明令公布的能耗高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五条铁路节能主管部门应确定并组织实施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节能“四新”推广项目,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采用节能“四新”。
第三十六条根据我国国情和路情引进境外先进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其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耗能指标,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节能标准,禁止引进境外落后的用能技术、工艺、设备和材料。
第三十七条建立和完善铁路节能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和规范铁路节能技术市场。节能技术服务工作是面向市场开展节能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交流、人员培训等业务,并参与铁路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节能审查和评估,协助实施铁路节能科研项目、节能示范工程、节能“四新”推广项目。
第六章节能资金
第三十八条铁路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应安排适当额度的节能资金,用于节能示范工程和节能推广项目。
第三十九条铁路在科学研究资金中应适当安排资金,支持与铁路行业有关的节能科学技术研究。
第四十条铁路企业在更新改造资金和大修资金中应安排额度5%左右的资金,用于实施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和推广节能“四新”。
第四十一条铁路用能单位推广节能“四新”时,在减少能源成本的前提下,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小型技术措施费用,可在规定的科目中列支。
第四十二条鼓励铁路用能单位多渠道筹集节能资金,用节能资金安排的项目应实行跟踪考核,进行节能效益评价分析,投资回收期一般不能超过五年。
第七章节能宣传教育
第四十三条铁路单位应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刊物、讲座和其他宣传工具等各种宣传形式,积极宣传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和节能科学知识,教育广大群众提高节能意识和节能法制观念。
第四十四条铁路单位应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节能培训,使节能管理人员和用能设备操作人员熟悉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及节能专业知识,提高节能管理和技术水平及实际操作能力。
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节能知识,在重点耗能设备操作岗位实行节能培训合格证制度,由企业主管部门具体实施,未经节能教育、培训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不得在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