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颁布单位】铁道部
【发文字号】铁计[1998]85号
【颁布时间】1998年07月23日
【生效时间】1998年09月01日
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铁路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保护环境,满足铁路生产经营的能源需要,保障铁路长远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结合铁路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能源,是指煤炭、原油、天然气、电力、焦炭、煤气、热力、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生物质能和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减少从能源供应到消费各个环节中的损失和浪费,更加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节能工作还包括节约水资源。
第四条节能是国家发展经济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也是铁路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
铁路应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优化牵引动力结构,加强节能管理,推进技术进步,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控制能源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促进铁路向节能型发展。
第五条铁路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制定适合铁路的节能技术、经济政策,行业标准和管理办法,编制节能计划,纳入铁路计划管理,保障铁路合理利用能源,并与铁路发展、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铁路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和推广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下简称节能“四新”),加强节能宣传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员节能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