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设计文件的审批权限。
⒈大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审批;特大、特殊项目,由国家计委报请国务院审批。
地方投资的项目,在报国家计委审批时,抄送交通部备查。
⒉中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批准文件抄送国家计委备案。交通部和省、市、自治区联合投资的项目,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基建主管部门审批。
⒊小型项目的初步设计和概算,按投资隶属关系,由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交通部投资的项目委托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审批时,应将审批结果报交通部核备。
⒋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由建设项目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或施工单位主管工程局会同设计单位、建设银行审批。施工图预算必须控制在批准的概算范围之内。
第十条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批准的概算总额要严格控制,不许任意突破。施工单位在补充调查和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上有明显不合理或错误时,应主动向设计单位提出。 对不增大总概算, 不降低技术标准的一般性修改(如路线控制点不影响,长度在3公里范围以内;小桥、涵洞的位置及结构型式等),经设计单位同意,并经该项工程施工技术负责人审查后即可修改。如设计方案和技术标准等有原则变动和总概算有增加时,必须报经设计文件批准机关批准,方可修改。
四、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没有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不得列入国家基本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准施工。
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尽快落实施工单位、劳动力以及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等。
第十二条要维护国家计划的严肃性,各级领导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经国家批准后,需要增加投资额或调整项目时,必须经国家计委或交通部及省、市、自治区计委(按投资隶属关系)批准。
第十三条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必须保质保量按期完成。各级领导部门要坚持对计划执行情况的定期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分析,找出生产上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计划的完成。施工单位和主管部门应定期向交通部或省、市、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按业务报表报送系统)报送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应以完成的工作量和实物工程量为考核依据,并应检查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及投资效果和施工周期等情况。
五、施工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精心施工,建立正常的施工秩序,做到文明施工。在接受施工任务后,要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首先要组织力量核对设计文件,进行补充调查和施工测量,编好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要安排好施工所需的劳力、材料、机械、工具、工棚和生活供应等工作。施工中涉及与其他部门有关的问题,应事先联系,签订协议。
一般情况下,施工准备工作没有做好,施工队伍不得大量进入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