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七条对审定的项目由建设部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八条建设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条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第十一条申请评价标识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当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评价标识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以及必须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管理资料。
第十三条评价标识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评审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评审,并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四条经公示后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已协调解决的项目,由建设部审定。
第十五条对有异议而且无法协调解决的项目,将不予进行审定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标识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八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使用标识:
(一)建筑物的个别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不符
(二)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标识:
(一)建筑物的技术指标与申请评价标识的要求有多项(三项以上)不符的
(二)标识持有单位暂停使用标识超过一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