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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1-11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3.4清理建筑垃圾时,宜将渣土、废砖瓦、废混凝土、废木材、废钢筋等分类装运,运到处理场所后分类堆放。对于混合装运的建筑垃圾,卸到处理场所后,可由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分类分拣。

3.5清运作业时,应先清运城镇主要道路和拟建过渡安置区域的建筑垃圾,其次为居住区周围、街道和公共场所的建筑垃圾,再逐步清运其它地区坍塌和拆除的建筑垃圾。

3.6对涉及国家、集体、居民重要财产的区域,应先以人工清理为主,再机械清运。

3.7对大体积的混凝土块等无法直接搬运清理的,可采用工程破碎机械进行破碎。对于难于破碎作业的场所也可采取局部爆破措施。

3.8应尽量采用具有密闭或遮盖的大型渣土运输车辆,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和路线清运。

4 处理处置

4.1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分为回填利用、暂存堆放和填埋处置等三种方式。

4.2建筑垃圾回填利用

4.2.1 建筑垃圾回填利用主要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洼地填充等。用于场地平整、道路路基的建筑垃圾应根据使用要求破碎后回填利用,用于洼地填充的建筑垃圾可不经破碎直接回填利用。

4.2.2回填建筑垃圾应以渣土、碎石、砖块等建筑垃圾为主,不得含有3.1条所指的垃圾。

4.2.3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不得回填建筑垃圾。

4.3建筑垃圾暂存堆放

4.3.1建筑垃圾暂存堆场主要利用城镇近郊低洼地或山谷等处建设,条件成熟后,可将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转运至填埋场处置。

4.3.2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宜相对集中设置。

4.3.3建筑垃圾暂存堆场应选址在交通方便、距离建筑垃圾产生源较近,近期不会规划使用、库容量满足暂存堆放要求的地区;禁止设置在地下水集中供水水源地及补给区、活动的坍塌地带、风景游览区和文物古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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