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文档
 您的位置:首页 >>政策 >>部门规章 >>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1-01-11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8 管理措施

8.1前期准备

(1)建筑垃圾清运处理责任部门应会同建设、环保、交通、卫生、文物等部门确认损毁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并对有保护价值的古建筑和传统民居、含有或疑有生物性污染物和传染性污染源、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的场所,以及对抗震研究有价值的建(构)筑物等进行标识、记录和评估。

(2)对损毁建(构)筑物应保留必要的原始资料,登记造册,建立文字、图像和样品档案,以备以后分析、评估和研究。

(3)未倒塌的受损建(构)筑物经安全性评估必须拆除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由专业公司负责拆除。

(4)建筑垃圾处理场址和布局应与灾区重建规划相衔接。

8.2清运处理

(1)应实施运输道路的修复、修建以及处理场地必要的工程措施。

(2)应制定灾后建筑垃圾处理的管理制度,将回填点、暂存堆场、填埋场三类处理场所的位置、面积、容积、垃圾来源、责任部门等登记在册,以保证建筑垃圾来源的可追溯性和灾后重建修复的可控性。

(3)清除建筑垃圾过程中,若发现遗漏的地震遇难人员遗体(肢体),应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清理和卫生处理。

(4)公共、集体和个人财物、遗物应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妥善处理。

(5)建筑垃圾中的破损电冰箱、电视机、电脑等电器应单独清理、统一处理。

(6)对于灾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应制定相应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以提高利用率。

8.3后期管理

(1)应在建筑垃圾处理场周围设立隔离措施,派专人负责看护,并在出入口设置警告标示,严禁拾荒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进入。

(2)灾区建筑垃圾清运作业完成后,建筑垃圾处理场应移交给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3)应建立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和大气的环境监测制度。

(4)应维护处理场区及周围的环境卫生,必要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

(5)应加强处理场附近边坡的安全稳定监测,必要时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上一页 页码:[<< 1 ...3 4 5 6 7 8 >>] 下一页 共8页


打印】 【网站论坛】 【字体: 】 【发表评论】 【关闭
更多关于 关于印发《地震灾区建筑垃圾处理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的资料
· 武汉市规划综合消化建筑垃圾 [2016-04-21]
· 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 [2013-11-25]
· 时事关注:建筑垃圾非法倾倒引发环境阵痛 [2013-10-21]
· 武汉市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2013-08-19]
· 关注环保:建筑垃圾压得城市难以喘息 [2013-02-28]
 
热点专题

资源型城市生态化转型道

进行中的“京津冀一体化

智能交通让城市发展更美

楼房坍塌,“快餐式建筑
行业人物.
学术论文
电子图纸
工程案例
丹佛艺术博物馆住宅
The Museum Residences是由美国著名建筑师Daniel Libeskind设计的。… [详情]
软件下载
考试信息
规划论坛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指定合作网站   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官方网站
主办:中国城市科学研究会(CSUS)  承办:沃德高科(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微信 Add to Google
Copyright ©2007-2009 CITYUP.ORG.All Rights Reserved. 
通信地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附楼312室(100835)
联系信箱:cityupcityup.org  传真电话:010-88585380
服务热线:010-88585610/11/12转803  QQ:325178919  325178913
版权所有: 都市世界-城市规划与交通网
京ICP备12048982号-3   京公安网备110108020209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