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
2.2.8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档案评查制度。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事故处理等行政执法文书、记录、证据材料等立卷归档。
2.2.9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在案,并利用网络、媒体等向全社会公示,加大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力度。
2.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本地区工作实际,不断创新安全监管机制,健全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
3、安全生产层级监督管理
3.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3.1.1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3.1.2建立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标准情况。
3.1.3建立和执行本导则2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情况。
3.1.4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情况。
3.1.5建筑工程特大伤害未遂事故、事故防范措施、重大事故隐患督促整改情况。
3.1.6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执法情况。
3.1.7其它有关事项。
3.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层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是:
3.2.1听取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
3.2.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
3.2.3查阅有关规范性文件、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监督执法案卷和有关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
3.2.4抽查有关企业和施工现场,检查监督管理实效。
3.2.5对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监督检查意见。
4、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4.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主要是:
4.1.1《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