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1对于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4.2.2.2发现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企业从事施工活动的,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进行处罚。
4.2.2.3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对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4.2.2.4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跨省施工的,由事故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事故情况通报给发生事故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
4.2.2.5对向不具备法定条件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及向承建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发证责任。
5、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5.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5.1.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的情况,以及在监理规划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监理细则中制定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面情况。
5.1.2审查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情况。
5.1.3审核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监管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5.1.4审核施工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使用计划情况。
5.1.5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6复查施工单位施工机械和各种设施的安全许可验收手续情况。
5.1.7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5.1.8定期巡视检查危险性较大工程作业情况。
5.1.9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施工单位整改事故隐患情况或暂时停工情况;整改结果复查情况;向建设单位报告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情况;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情况。
5.1.10其他有关事项。
5.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6、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6.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1.1申领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筑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情况;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的情况。
6.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