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3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的情况。
6.1.4履行合同约定工期的情况。
6.1.5有无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的行为。
6.1.6其它有关事项。
6.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勘察、设计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2.1勘察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情况;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的情况。
6.2.2设计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情况;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施工安全重点部位、环节以及提出指导意见的情况;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或特殊结构的建筑工程,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建议的情况。
6.2.3其它有关事项
6.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6.4.1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出租单位提供相关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的情况;
6.4.2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单位的资质、安全施工措施及验收调试等情况;
6.4.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检验检测单位资质和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情况。
6.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勘察、设计和其他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可参照本导则4.2.1相关内容。
7、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7.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7.1.1在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或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企业和现场各项安全生产条件是否符合开工要求,并将审查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主要内容是: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制度、机构建立情况,安全监管人员配备情况,各项安全施工措施与项目施工特点结合情况,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和临时设施等情况。
7.1.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结果进行复查。必要时,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抽查。
7.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开工后的安全生产监管。
7.2.1工程项目各项基本建设手续办理情况、有关责任主体和人员的资质和执业资格情况。
7.2.2施工、监理单位等各方主体按本导则相关内容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情况。
7.2.3施工现场实体防护情况,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情况。
7.2.4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7.2.5其它有关事项
7.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下列方式:
7.2.1查阅相关文件资料和现场防护、文明施工情况。
7.2.2询问有关人员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