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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时间:2011-01-14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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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3反馈检查意见,通报存在问题。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停工,限期改正。对施工现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7.2.4监督检查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安全监督检查记录。

7.2.5工程竣工后,将历次检查记录和日常监管情况纳入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并作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

7.2.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群众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投诉或监理单位等的报告时,应到施工现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相应处理。

7.2.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

7.2.8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本辖区内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推行网格式安全巡查制度,明确每个网格区域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

8、附则

8.1本导则中的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8.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除执行本导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

8.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导则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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