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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

时间:2011-02-15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2.4房产建筑段的大修、维修生产人员,按大修、维修生产任务量核定。定员标准按部现行规定执行。

大型站舍的维修定员标准应按实际情况核定后予以增加。

污水提升站及取暖锅炉房焚火定员按各局实际情况核定增加人员。

3.设备管理

3.1管理范围: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和养护维修已经验收接管并办理固资移交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备。

3.2管理分工

3.2.1给水设备

3.2.1.1凡房产建筑段接管的房屋,在房屋外部的管道、水栓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负责管理;在房屋内部的管道、水栓由房产建筑段负责管理。其分界点为室外水表或第一个阀门井。水表或阀门井以内(不包括水表或阀门及井)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以外由其他单位或地方供水单位管理。无水表或阀门时,以距墙5m为界。

3.2.1.2室内各种生产专用管路及设施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3.2.1.3各生产单位自建的独立给水设备和由路外水源直接供给生活、生产用水的给水设备,不论室内、室外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1.4室内消火栓的水笼带、水枪等设备由使用单位管理。

3.2.2排水设备

3.2.2.1凡房建部门管理的房屋建筑物的附属排水设备、公用排水系统、公用污水提升站等,原则上由房产建筑段管理。但下列设备由使用单位自行管理。

a.水塔(槽)、水鹤、灰坑、检查坑、转盘、落轮坑以及室外客车给水栓的专用排水设备;

b.各单位的污水处理系统与排水系统及连通的渗水井;

c.线路、站场排水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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