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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

时间:2011-02-15  来源:法律快车  作者:

 
李铁:被误读的城镇化 2013城市发展与规划大会
2013年4月29-5月5日 张家界城镇体系规划
难题与对策:城镇化的路径选择 长沙天心城市设计
 

【法规标题】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

【颁布单位】锦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颁布时间】2005年02月28日

【生效时间】2005年02月28日

 

锦州市建筑间距规定

经2005年1月17日市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合理利用城市建设用地及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划设计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锦州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均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间距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筑间距,是指两建筑物主体之间的最小距离(南北向建筑之间主体有外檐的,从檐口算起;建筑墙面有外挑阳台、楼梯平台及其他凸出辅助设施的累加长度超过纵墙面二分之一的,其建筑间距以最外突部分外墙面的垂直投影线计算)。

(二)建筑间距系数,是指建筑间距与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的比值。

(三)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是指被遮挡阳光建筑物室外设计地坪至遮挡建筑物檐口顶部或者女儿墙顶部的垂直距离。遮挡阳光建筑物遮挡住宅与非住宅混合建筑物时,遮挡阳光建筑物计算高度,应从混合建筑物的住宅层地坪算起,但非住宅部分最高计算到三层地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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