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车辆每年检验一次,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在行驶证上签章。未经年检的车辆,不准继续行驶。
军用车辆牌、证的核发和检验等工作,由部队主管部门自行规定办理。
第七条各种车辆的挂车,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安装有效制动器、防护网、保险链、尾灯及显著标志。
第八条车辆行驶速度的规定:
(一)道路宽直、视线良好,又无限速标志的地段,在保证交通安全的条件下,最高时速:小型汽车、摩托车六十公里,大型汽车五十公里,无轨电车、汽车带挂车、后三轮机动车四十公里,方向盘式拖拉机二十公里,手扶式拖拉机十五公里;
(二)通过繁华街道、交叉路口、隧道、窄桥、陡坡、弯道、狭路及下雪、结冰、雨雾视线不清或拖拉损坏的车辆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二十公里;
(三)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辆 ,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上述规定速度的限制。
第九条方向标的使用:
(一)直行——左右标灯均不开放或箭头指向上方;
(二)右转弯——开放右标灯或箭头指向右方;
(三)左转弯——开放左标灯或箭头指向左方:
(四)调头——开放左边标灯或箭头指向下方。
第十条车辆行驶的一般规定:
(一)各种车辆须靠道路右侧行驶,行车前,应查看周围有无障碍,鸣号起步;转弯时,应“减速、鸣号、靠右行”;
(二)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现车辆 、行人横过街道 、公路时,要减速慢行,礼让行车;
(三)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在五十至一百米以内减速,用方向标表示行进方向,夜间将大光灯改用小光灯;要提高警惕,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严禁争道抢行;
(四)在划有快车道、慢车道、非机动车道三种线的街道,小型汽车、摩托车在快车道行驶,其他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 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 机动车在交叉路口转弯时,应在五十至一百米以内,高速车右转弯应驶入慢车道,低速车左转弯应驶入快车道;
(五)在划有快、慢两种车道线的街道,机动车在快车道行驶,非机动车在慢车道行驶;快、慢车道不分的街道,机动车在中间行驶,非机动车靠右侧行驶;
(六)机动车通过市区,严禁使用高音、怪声喇叭;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警报器,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
(七)各种车辆上坡不得曲线行驶,下坡不得熄火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