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复员退役军人分配从事机动车驾驶工作,由任用单位出具证明,凭“中国人民解放军驾驶执照”换发同类车型的地方驾驶证。退役期超过一年以上者,应当复测交通规则和路考;退役期超过两年以上者,应当按初考科目测试合格后,换发驾驶证。
第十七条驾驶员准驾与增驾:
(一)持大型客车记录的准驾各类方向盘式汽车及拖拉机;
(二)持大型货车记录的,除大客车外,准驾车类与大客车相同;
(三)持小型汽车和方向盘式三轮机动车记录的可以互驾;
(四)持手把式三轮机动车记录的三轮摩托车和手把式后三轮车可以互驾,并准驾摩托车和手扶式拖拉机;
(五)持方向盘式拖拉机记录的,准驾手扶式拖拉机;
(六)驾驶员需增驾车类时,必须经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考核。
第十八条 驾驶员审验与调动:
(一)驾驶员的审验,每年进行一次,合格后由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在驾驶证
上签章;未经年审的驾驶员,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二)驾驶员调动,全部档案须在三个月之内办理迁移手续;更换单位,应及时向公安
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和操作规程, 服从交通民警和公路交通管理人员
的指挥、检
查,维护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二)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驾驶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
(三)不准驾驶与证件规定不相符的车辆;
(四)严禁酒后开车;
(五)驾驶车辆时,禁止吸烟、饮食和闲谈;
(六)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
第四章非机动车
第二十条非机动车中的自行车、 三轮车、 人力车、畜力车必须持有有关机关核发的牌、证。安全设备必须齐全有效。驾驶车辆,赶、骑牲畜,必须靠道路右侧行进。
第二十一条非机车行驶街道、公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并列行驶或争道抢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