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骑自行车时, 不准撑伞、 双手离把、互相追逐、扶肩并行、栽头猛拐、曲线竞驶、攀扶其他车辆和在人行道上骑自行车,转弯时,必须伸手示意,在市区内骑车不准带人,在街道、公路上不准学骑自行车;
(三)严禁酒后驾车;
(四)畜力车行驶中,赶车人不得远离或在车上躺卧;通过交叉路口、市、镇、繁华街道时,赶车人必须下车牵引牲畜;进入市区按指定路线行驶;未经驯服的牲畜,不准驾车进入市、镇或在郊区公路上行驶;
(五)非机动车必须选择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停放。畜力车停放时,必须拉好手闸,拴好牲畜。
第五章乘车人、行人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乘车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时,必须在靠近站牌的人行道上依次候车;
(二)不准携带危险物品乘车;
(三)乘车时,不准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准跳车;
(四)行车中不得与驾驶员淡笑,不得催驾驶员赶路;
(五)上下车时,必须听从指挥,车辆停稳后,依次上下、不得拥挤。
第二十三条行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行人应当走人行道,没有划分人行道的,必须靠路边行走;
(二)横过街道、公路或交叉路口时,从人行横道线内通过,并且应当注意避让来往车
辆;无人行横道线的道路,应当在无来往车辆时通过,严禁在机动车临近时横穿道路;
(三)不准在街道、公路上拦车、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四)教师和家长,应教育儿童注意安全,维护交通秩序,不准在街道或公路上玩耍、
打闹、不准抛物打车;学龄前儿童在街道、公路上行走时,必须有成年人带领。
第二十四条不准在街道、 公路上堆放物资、 摆摊、积肥、挖沟引水、支搭棚阁、放牧等。因施工作业临时占用街道、公路,须经公安机关或公路交通管理机关批准。
在公路附近伐木、开山、放炮和从事其它危险作业时,应由施工单位采取安全措施,不得损毁、占用公路和堵塞交通。
第二十五条公路养护部门必须保持交通标志齐全,经常对道路、桥梁、涵洞、渡船进行安全检查。公路发生水毁、塌方等情况和改线、建桥时,要立即设置标志,采取措施,保证车辆通行。堆放备料,不得妨碍交通。